法規名稱: 全國農業金庫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全國農業金庫不得投資於該金庫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
  司所發行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公司債、短期票
  券、基金受益憑證及固定收益特別股。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二、經其他銀行保證之公司債。
  三、經其他銀行保證或承兌之短期票券且經其他票券商承銷或買賣者。
  四、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五、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六、全國農業金庫因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之投資關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派任其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
      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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