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財務監理組職掌如下:
  一、保險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二、保險基金保管之審核及其運用之審議事項。
  三、保險重要財務之審議事項。
  四、保險財務帳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
  五、保險財務法規及財務興革之研究建議審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險財務監理事項。
  前項第三款所稱保險重要財務包括保險年度預算之變更、保險費率之調
  整、保險準備提存之研訂、保險財務收支之預估、保險財務重要契約之
  訂定及呆帳之審核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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