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條文關聯

雇主依前條指派所僱用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應檢附下列文
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全年度訓練計畫書,其內容包括對象及經費概算總表。
三、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用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五、最近一期繳納之營業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雇主應就各層級中高齡及高齡勞工參訓權益予以考量,以保障基層中高齡
及高齡勞工之受訓權益。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訓練計畫書經核定後,雇主應於預定施訓日三日前至補
助企業辦理訓練資訊系統登錄,並於每月十日前回報前一月已施訓之訓練
課程。
雇主變更訓練課程內容,應於訓練計畫原定施訓日三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變更。
第一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不予受理。
〔立法理由〕
一、參考實務及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規定,受理申請本辦法職業訓練之
    補助為前一年度十二月起,另取得或查詢勞工保險費繳款單及明細表
    影本約需二個月作業期程,爰依實務情形,修正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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