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以整塊材料挖製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製造設施如左:
  一、製造設備:挖製裝置。
  二、檢查設備:水壓試驗設備。
  三、施工者資格:具有挖製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四、施工負責人資格:
      大專以上院校相關科系畢業或取得相關技師資格並從事鍋爐、壓力
      容器之設計、製造或檢查一年以上經驗者,或高級工職學校相關科
      組畢業並從事鍋爐、壓力容器之設計、製造或檢查二年以上經驗者
      ,或從事鍋爐、壓力容器之設計、製造或檢查五年以上經驗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