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及獎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2日

條文關聯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視業務性質置下列專業人員:
  一、個案管理員。
  二、就業服務員。
  三、職業輔導評量員。
  四、就業輔具服務員。
  前項專業人員之資格及數額,應依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遴用暨
  培訓辦法及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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