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處理機構申請經營各項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分別具備下列條
件:
一、第一類廢棄物清除業務:
(一)甲級:得經營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
清除業務;其應具備條件如下:
1.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2.置專任之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清除技術員至
少一人。
(二)乙級:得經營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其應具
備條件如下:
1.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2.置專任之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一人。
(三)丙級:得經營每日總計三十公噸以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
棄物清除業務,兼營第二類廢棄物清除業務之數量不予計算;
其應具備條件如下:
1.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2.置專任之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一人。
二、第二類廢棄物清除業務:得經營廢塑膠、廢鋁、廢鐵、廢玻璃、廢
紙、廚餘、糞尿(不含禽畜糞尿)、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污泥、
製糖工業所衍生濾泥及煙(爐)灰、冷凍水產下腳料(限作飼料或
肥料)、煤灰、高爐石(渣)、轉爐石(渣)、脫硫渣、水淬高爐
石(渣)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
物清除業務;其應具備條件為置專任之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一人。
三、第一類廢棄物處理業務:
(一)甲級:得經營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
處理業務;其應具備條件如下:
1.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2.置專任之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四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
少二人。
(二)乙級:得經營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其應具
備條件如下:
1.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2.置專任之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
少一人。
(三)丙級:得經營每日總計三十公噸以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
棄物處理業務;其應具備條件如下:
1.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2.置專任之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
四、第二類廢棄物處理業務:得經營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
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其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廢棄物處理設施係為處理該機構所產生之廢棄物而設置,其功
能、容量尚足以處理其他事業機構之廢棄物者。
(二)置專任之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但處理有害事業廢棄
物者,其中一人應為甲級處理技術員。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之處理機構,其廢棄物處理方式簡易或單純,並經中
央主管機關核准者,處理技術員額得減至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其
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應置之清除技術員得以同級處理技術員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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