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86.11.1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0月9日

條文關聯

  清除、處理機構申請經營各項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分別具備下列條
  件:
  一、第一類廢棄物清除業務:
    (一)甲級:得經營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
          清除業務;其應具備條件如下:
          1.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2.置專任之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清除技術員至
            少一人。
    (二)乙級:得經營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其應具
          備條件如下:
          1.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2.置專任之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一人。
    (三)丙級:得經營每日總計三十公噸以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
          棄物清除業務,兼營第二類廢棄物清除業務之數量不予計算;
          其應具備條件如下:
          1.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2.置專任之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一人。
  二、第二類廢棄物清除業務:得經營廢塑膠、廢鋁、廢鐵、廢玻璃、廢
      紙、廚餘、糞尿(不含禽畜糞尿)、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污泥、
      製糖工業所衍生濾泥及煙(爐)灰、冷凍水產下腳料(限作飼料或
      肥料)、煤灰、高爐石(渣)、轉爐石(渣)、脫硫渣、水淬高爐
      石(渣)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
      物清除業務;其應具備條件為置專任之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一人。
  三、第一類廢棄物處理業務:
    (一)甲級:得經營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
          處理業務;其應具備條件如下:
          1.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2.置專任之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四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
            少二人。
    (二)乙級:得經營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其應具
          備條件如下:
          1.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2.置專任之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
            少一人。
    (三)丙級:得經營每日總計三十公噸以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
          棄物處理業務;其應具備條件如下:
          1.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2.置專任之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
  四、第二類廢棄物處理業務:得經營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
      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其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廢棄物處理設施係為處理該機構所產生之廢棄物而設置,其功
          能、容量尚足以處理其他事業機構之廢棄物者。
    (二)置專任之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但處理有害事業廢棄
          物者,其中一人應為甲級處理技術員。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之處理機構,其廢棄物處理方式簡易或單純,並經中
  央主管機關核准者,處理技術員額得減至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其
  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應置之清除技術員得以同級處理技術員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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