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
說明。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
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
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或主辦
會計)逐頁簽名或蓋章。
〔立法理由〕 一、規範財務報告之定義、財務報表之種類,及明定主要報表應經財團法
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簽名或蓋章。其中允
許主要報表可由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蓋章部分,係參酌證券交易法第
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應經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及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決算報表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
蓋章負責等規定。
二、明定財務報表除新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
照方式編製。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