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派員接管金融機構時,接管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其不繼續公開
  發行。
  前項情形,受接管金融機構原未印製實體股票者,於廢止公開發行後,
  仍維持無實體股票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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