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條文關聯

銀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應對客戶業務關係中之交易進行詳細審視,以確保所進行之交易與客
    戶及其業務、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
二、應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並
    確保該等資訊之更新,特別是高風險客戶,應至少每年檢視一次,除
    前述客戶外,應依風險基礎方法決定檢視頻率。
三、對客戶身分辨識與驗證程序,得以過去執行與保存資料為依據,無須
    於客戶每次從事交易時,一再辨識及驗證客戶之身分。但銀行對客戶
    資訊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發現客戶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或客戶之交易或帳戶之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客戶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
    變動時,應依第四條規定對客戶身分再次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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