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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證券商接受委託後,應依受託契約及複委託契約所定方式,本於行紀關係 ,以自己之名義,委由複受託金融機構執行之。 證券商就同一筆委託僅得委由一家複受託金融機構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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