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股票轉申請上市審查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申請公司應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或第六條之一所規定之條件。但申請公司係屬科技事業、國家經濟建設
  之重大事業或政府獎勵民間參與之國家重大公共建設事業,於申請時,
  得免提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出具之意見書或證明文件。
  申請公司係屬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
  八條或第十九條所規定之發行公司者,於申請時,並應分別符合各該條
  文之規定。
  申請公司應無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市,暨無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五十條之一第
  一項所規定之情事者,本公司始得同意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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