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基準買價及基準賣價,於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契約之單
式買賣申報,訂定方式如下:
一、採有效委買價為基準買價,有效委賣價為基準賣價。
二、無有效委買價及有效委賣價時,由本公司參酌標的匯率價格、國內外
相關商品價格等資訊決定之。
前項所稱有效委買價及有效委賣價,指本公司依決定基準買價及基準賣價
時點之最佳五檔買賣報價價格與數量及組合式委託衍生之最佳一檔買賣報
價價格與數量,計算符合一定口數及一定買賣價格差距範圍之委託量加權
平均買進價格及賣出價格;買賣價格差距範圍,為委託量加權平均賣出價
格減委託量加權平均買進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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