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設立時,由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捐助新台幣二千萬元,辦 理財團法人登記;每年年度終了,其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收取之收入扣 除當年度營運支出及必要之營運資金後之結餘,應全數列入基金累計餘絀 。 本基金財產之保管運用方法,依本基金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