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電信事業因前二條以外之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者,主管機關認
有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辦理通報。
〔立法理由〕
電信事業除因電信機線障礙、受主管機關處分外,倘有其他可能影響電信
服務提供之情事(例如罷工),仍須視個案情形判斷之,考量相關資訊揭
露、應變措施之執行,攸關民眾權益甚鉅,爰規定主管機關於有必要時,
仍得命電信事業辦理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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