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電信設備連接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之公眾
電信網路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設備,應設有明確之責
任分界點。
〔立法理由〕
建築物電信設備連接提供服務經營者相關設備,應設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