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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法院對遠距訊問之法庭,得依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訊問專用,以 半小時為一時段,每次訊問最多可聲請兩時段,必要時得經訊問端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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