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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參與政治活動之權限)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 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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