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
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公推一人為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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