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45
人,瀏覽人次:
90508378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 等。
相關令函
(5)
相關判解
(8)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