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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