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訓會應於每年四月以前,函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消 防署、中央警察大學、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政府(以下簡稱各遴選機關、學校)提供符合警察人員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第三項資格條件之人員名冊。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 項所定「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係以保訓會函請各遴選機關、學校提供 前項名冊之時間為準,計算最近三年年終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