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爭議審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審議案件經爭議雙方申述理由或提證據,如於會議審議中認為不足或錯
  誤時,得通知於十日內補正,再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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