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職)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未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休(職)給與,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
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以其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日
起,停止其領受月退休(職)給與之權利。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知悉有前項情事時,通報銓敘部,並由銓敘部通
知原退休(職)案核定機關核定其停止領受月退休(職)給與之權利。
經核定停止者,由原退休(職)案核定機關通知支給機關停止發放其月
退休(職)給與。
經前項核定停止領受月退休(職)給與權利者,於停止領受權利後溢領
之月退休(職)給與,由原退休(職)機關通知領受人於三個月內繳還
並副知支給機關。逾期仍未繳還者,自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檢具相關文
件移送支給機關依法處理。
〔立法理由〕 同第三條之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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