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審議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各委員會提出之審議意見依下列各款處理之:
一、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依決算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移送國庫主管
    機關或附屬單位決算之主管機關執行見復,如違失情節重大者,不論
    其已否執行應追究違失責任。
二、應懲處之案件,尚未懲處者,依決算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移送該機
    關懲處見復。如有懲處不當情事,應通知該機關再予處理。
三、各機關之績效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應依決算法第二十
    九條之規定,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如係因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
    所致者,應專案予以調查其是否違法或失職,並提出建議改善意見,
    促其改善。
四、經審核完竣之案件,如有發現錯誤、遺漏、重複、詐偽等情事者,應
    依審計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通知審計部再審查。
五、各機關之財務行為有重大違失情事者,應成立專案小組調查,追究其
    違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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