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家長委員會得依實際運作需要,設立常務委員會,並明定於家長會組織章
程;常務委員人數五人至九人,會長及副會長為當然常務委員。
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應依學校體制,公平推選之。
家長委員會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並明定於家長會組織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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