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委員會得依實際運作需要,設立常務委員會,並明定於家長會組織章 程;常務委員人數五人至九人,會長及副會長為當然常務委員。 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應依學校體制,公平推選之。 家長委員會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並明定於家長會組織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