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學設輔導工作委員會,掌理學生輔導與諮商、資料建立與管理,並
實施生涯輔導等事項。置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之;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並就輔導教師
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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