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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管理委員會得視任務之需要分組辦事;其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 管理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管理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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