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教育局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加派董事,專案輔導學校應將校務
會議成員名單送教育局。
教育局得就前項名單中選任適當之專任教職員及學生董事人選,並得酌列
候補人選,併同學者專家董事及監察人名單,提送臺北市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退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派任之。
專案輔導學校因故未提送第一項名單或專任教職員或學生有意願擔任董事
之人數不足者,教育局得以學者專家補足前項專任教職員及學生董事人選
。經審議會通過後,有意願擔任董事之人數不足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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