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人士或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及原住民、
軍公教遺族、身心障礙、救濟育幼院所院童等各類身分學生,依相關規定
辦理費用減免事宜。
不符前項規定,而核其情形確屬無力繳納者,學校應予以協助、輔導及鼓
勵,以維護其自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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