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為辦理實驗教育計畫之許可、實驗學校改制與設立之審議及監督等
相關事項,應組成實驗教育審議會。
實驗教育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九人,由教育局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
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教育局代表。
二、教育、法律、會計或財務金融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團體代表。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
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實驗教育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
推產生。
實驗教育審議會為行使職權,得指派委員攜帶證明文件,赴經指定辦理實
驗教育之學校(以下簡稱經指定學校)進行訪視或調查,並得要求經指定
學校承辦人員提出報告或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及物品;必要時,並得洽請
有關機關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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