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經核准設立者,應由設立人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教育局申
請立案:
一、立案申請書。
二、擬聘僱教職員工名冊:包括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最
    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技藝類科教學人員並應檢附
    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三、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應在二年
    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應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四、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器材。
五、設立人或其代表人照片二張(學校、機關、法人或團體附設者免附)
    。
六、擬立案名稱刻製鈐記一顆並拓製印模二份。
七、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室內裝修平面簡圖。
八、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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