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委託期間一次三年;委
託期滿,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評鑑辦法規定,經評鑑績效甲
等以上者,得予續約,並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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