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 依教育局公告之獎勵計畫及期程,檢具評選表及佐證資料,向教育局提出 申請。 前項獎勵之核給,以推展家庭教育具有績效並經教育局審查通過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