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條文關聯

補助金發給期間規定如下: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或全國運動會:發給
    二年。
二、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世界錦標賽(奧林匹克
    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屬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正式競賽項
    目之高中運動聯賽:發給一年。
前項補助金發給期間,自賽會或賽事末日之次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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