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級學校體育獎勵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各級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參加主管機關每學年度舉辦之單項運動競賽,且有六所以上學校參加
    ,獲得學生團體組前三名。
二、參加本市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國民小學運動會獲得各項團體總錦標前三
    名。
三、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未設項目之全國性錦標賽,獲得各項團體總
    錦標前三名。
四、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各項團體錦標前三名。
五、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各項團體總錦標前三名。
前項第三款之全國性錦標賽,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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