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學校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或特殊教育方
  案所需,向支持網絡各單位申請提供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相關專業
  人員服務、學習輔具、諮詢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
  支持網絡各單位應於學校申請後十日內,評估個案需求及整合相關資源
  ,以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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