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6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申請獎助者,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鐘點費。
  二、教材費。
  三、場地費。
  四、其他經教育局核准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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