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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救濟育幼院所學童升學請領公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2年10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就學優待公費經本府核定後以發至該生在公立學校畢業為止。 前項公費生因轉學情事者,應由轉入學校於申請公費印領清冊備考欄內 註明轉來學校及核准公費年月日文號等,毋須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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