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06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得依公園性質及環境需要設置下列設施:
  一、園景設施:樹木、花卉、草坪、花壇、綠籬、花鐘、花架、綠廊、
      噴泉、水流、池塘、小橋、瀑布、假山、雕塑、藝術作品、踏石、
      園燈等。
  二、休憩設施:亭、榭、樓閣、迴廊、園椅等。
  三、遊樂設施:沙坑、塗寫板、浪木、搖椅、鞦韆架、蹺蹺板、迴轉環
      、滑梯、迷陣、爬竿架、攀登架、戲水池等。
  四、運動設施:籃球場、排球場、足球場、網球場、羽球場、棒(壘)
      球場、手球場、曲棍球場、高爾夫球練習場、橄欖球場、田徑場、
      游泳池、溫泉池、溜冰場、撞球檯、乒乓球檯、單雙槓、吊環、遊
      樂場、滑水場、木(槌)球場、健康步道、跑道、腳踏車專用道及
      其他運動設施等。
  五、社教設施:植物園區、生態園區、趣味性科學園區、溫室、苗圃、
      水族館、露天劇場、音樂台、閱覽室、美術館、博物館、陳列室、
      日晷台、氣象觀測設施、牌坊、紀念碑、瞭望台等。
  六、服務設施:管理所、售票亭、崗亭、服務中心、停車場、時鐘塔、
      飲水台、洗手台、廁所、給排水設備、照明設備、消防設備、垃圾
      箱、標誌、園門圍欄、防止柵、倉庫、材料堆置場、解說及無障礙
      設施等。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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