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樓層高度及夾層挑空設計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26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非住宅用途樓層之各戶設置夾層、挑空,且其基準層樓地板面積
  (不含樓梯間、升降機間、機房、走廊等共用部分)在二百平方公尺以
  下者,或住宅用途樓層之各戶設置夾層、挑空者,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
  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設置夾層者,該夾層樓地板面積應在各戶基準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
      一以下,且面積應在二十平方公尺以上,各向寬度應在三公尺以上
      。如夾層面積未達基準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者,其未達部分應在
      三平方公尺以下。
  二、設置挑空者,該挑空樓層樓地板面積應在各戶基準層樓地板面積二
      分之一以上,各戶基準層樓地板面積應在八十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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