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非住宅用途樓層之各戶設置夾層、挑空,且其基準層樓地板面積
(不含樓梯間、升降機間、機房、走廊等共用部分)在二百平方公尺以
下者,或住宅用途樓層之各戶設置夾層、挑空者,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
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設置夾層者,該夾層樓地板面積應在各戶基準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
一以下,且面積應在二十平方公尺以上,各向寬度應在三公尺以上
。如夾層面積未達基準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者,其未達部分應在
三平方公尺以下。
二、設置挑空者,該挑空樓層樓地板面積應在各戶基準層樓地板面積二
分之一以上,各戶基準層樓地板面積應在八十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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