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設置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允建樓地板面積依下列方式之一計算之:
(一)不得大於該建築基地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一。
(二)以使用執照核准戶數依下表規定計算之:
┌───┬──┬────┬─────┬─────┬───┐
│戶 數│30戶│31戶以上│61戶以上90│91戶以上 │121 戶│
│ │以下│60戶以下│戶以下 │120戶以下 │以上 │
├───┼──┼────┼─────┼─────┼───┤
│允建樓│戶數│30+(戶│37.5+(戶│44.1+(戶│不得超│
│地板面│×1 │數-30)│數-60)×│數-90)×│過50㎡│
│積(㎡)│ │× 0.25 │0.22 │0.19 │ │
└───┴──┴────┴─────┴─────┴───┘
二 允建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但未達十平方公尺者,得
為十平方公尺。
三 設置於屋頂平台者,不得超過實設屋頂平台面積之八分之一;設置
於法定空地者,不得超過實設法定空地面積之八分之一。
四 高度以三.五公尺以下之一層樓為限。設置於法定空地者,並不得
超過原有建築物一樓之高度;設於屋頂平台者,不得超過原屋頂突
出物之高度及飛航高度限制線,且不得妨礙屋頂避難平台之功能。
五 不得設置於騎樓、無遮簷人行道、防火巷(間隔)、法定車道、現
有巷道等建築法相關規定不得設置之範圍。如位於停車空間,不得
占用法定與獎勵停車格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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