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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路線施應實施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異狀,應即時修理或採取防止 事故之緊急措施。 前項路線設施養護檢查情形,應記錄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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