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03日

條文關聯

  路線施應實施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異狀,應即時修理或採取防止
  事故之緊急措施。
  前項路線設施養護檢查情形,應記錄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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