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旅館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旅館業申請設立時,應檢附前條之證明文件,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公司組織:
    (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向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
          及向交通局辦理備案登記後,再向本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
          局)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二)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者,應向建設局辦理公司登記
          及向交通局辦理備案登記後,再向建設局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二、獨資或合夥:應向交通局辦理備案登記後,再向建設局辦理營利事
      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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