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申請設立時,應檢附前條之證明文件,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公司組織: (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向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 及向交通局辦理備案登記後,再向本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 局)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二)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者,應向建設局辦理公司登記 及向交通局辦理備案登記後,再向建設局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二、獨資或合夥:應向交通局辦理備案登記後,再向建設局辦理營利事 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