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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兒童安置機構,指提供兒童長期或短期居住、教養及生活 照顧之機構,包括育幼院、緊急庇護所、中途之家、教養院、重建院及其 他安置處所。 前項長期、短期安置機構以六個月為區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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