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營業之設立,應備妥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證明文件,向當地 稅捐稽徵分處申請,經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等法令規定,發給登記 證及加蓋「納入特定營業管理」章戳始得營業,未加蓋章戳者,視同無 證營業。 特定營業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同業公會。 特定營業原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