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特定營業之設立,應備妥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證明文件,向當地
  稅捐稽徵分處申請,經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等法令規定,發給登記
  證及加蓋「納入特定營業管理」章戳始得營業,未加蓋章戳者,視同無
  證營業。
  特定營業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同業公會。
  特定營業原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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