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為勤務基本單位,由佐警一人負責 ,劃分原則如左: 一、配合自治區域,每里劃設一個警勤區,里之人口過多者,得劃設二個 以上警勤區。里之人口過少者,得以二個以上里合併劃設一警勤區。 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 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 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適當調整之。 刑事、消防、外事警察、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