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局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為勤務基本單位,由佐警一人負責
,劃分原則如左:
一、配合自治區域,每里劃設一個警勤區,里之人口過多者,得劃設二個
    以上警勤區。里之人口過少者,得以二個以上里合併劃設一警勤區。
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
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
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適當調整之。
刑事、消防、外事警察、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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