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前項拍照列管之新違建,若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
全、公共通行或古蹟保存維護者,應查報拆除。
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除應查報拆除外,並
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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