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住宅加級地區,指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之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
二之二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及第四之一種住
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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