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徒步區闢建及管理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0月20日

條文關聯

  徒步區計畫應以計畫書及計畫圖、設計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現有居住密度、居住人口及活動人口。
  三、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現況。
  四、地區環境、資源及活動情形。
  五、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公共設施用地分布、開闢情形。
  六、當地大眾運輸工具配合、接駁、轉乘、運送現況、交通管制、人行
      與車行動線規劃、貨物裝卸及公共停車規劃。
  七、財務計畫、工程進度、實施年期等。
  八、細部設計包括植栽、鋪面、街道家具(如照明、雕塑、地標、路標
      、指示牌等)、管線系統等及施工預算。
  九、文物古蹟、環境景觀管理維護執行計畫。
  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計畫圖標示現有都市計畫部分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細部設
  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交通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千分之一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