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市整建住宅(以下簡稱整宅)所有人,經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戶
,且無其他住宅者,於實施都市更新後取得土地及建築物,或領取補償金
自購住宅時,得申請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其所需經費由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利息補貼之計算公式,由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定之。
第一項之整宅,指本市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以前為安置公共工程拆遷戶而
興建之住宅,其範圍由市政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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