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整建住宅(以下簡稱整宅)所有人,經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戶 ,且無其他住宅者,於實施都市更新後取得土地及建築物,或領取補償金 自購住宅時,得申請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其所需經費由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利息補貼之計算公式,由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定之。 第一項之整宅,指本市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以前為安置公共工程拆遷戶而 興建之住宅,其範圍由市政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