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適宜性評估,應以書面方式呈現,並表明下列事項:
一、基礎資料調查。
二、更新地區範圍適宜性。
三、居民意願調查。
四、土地使用計畫、公共設施改善計畫、交通系統、都市計畫調整建議等
。
五、文化資產、受保護樹木調查及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事項。
六、地上物拆遷安置策略。
七、更新公益性構想、市場分析與產品定位及更新後建築物規劃構想。
八、土地取得方式及財務分析。
九、更新實施方式及實施者。
十、其他應加表明事項。
前項適宜性評估,本府得自行或委託都市更新專責法人或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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